明年起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2022-01-17 18: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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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检查、日常监督管理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均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这是山东省日前出台的《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的明确要求。

  据了解,《实施细则》共8章、34条,分别对抽查清单和计划管理、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录库管理、抽查方式和频次、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监督考评等作了详细规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副局长张世国告诉记者:“《实施细则》明确了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进美丽山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将被检查对象分为三类

  “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依托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实施,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和抽查检查信息的共享应用。推动智慧监管系统与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行政处罚、信用评价等生态环境部及省有关平台的有效衔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四级调研员曹厚良对记者说。

  “2022年起,计划性检查应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实施细则》提出,生态、水、海洋、大气、气候、土壤、农村、固体废物、化学品、辐射安全、排污许可、应急、环评、监测等相关业务科(处)室和执法机构开展检查,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

  “这些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碳排放情况;辐射安全项目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曹厚良介绍。

  《实施细则》提出,要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行业类型、监管类型、污染类型、危险废物管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根据《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差异化管理原则,将被检查对象分为重点监管对象、特殊监管对象、一般监管对象三类。其中,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排污许可实行重点管理及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管的被检查对象,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被挂牌督办、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及其他需要进行特殊管理的被检查对象,可列为特殊监管对象;其他被检查对象列为一般监管对象。

  各市每季度对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张世国告诉记者,在特定时段,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开展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随机抽查的检查方式由‘单一化’向‘多元化’进行转变。”张世国介绍,根据《实施细则》,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山东省生态环境保护非现场监管执法工作指南(试行)》要求,健全完善以在线监控、用电监控为主,水和大气远程执法、无人机、车载走航监测、便携式监测以及数据信息技术有机组合,天空地一体化的多源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

  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积极构建常态化异地交叉检查工作模式,开展或参与由上级部门抽取被检查对象并派员带队、下级部门派员参加的异地交叉检查。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积极建立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组织开展行政边界地区生态环境问题联合抽查,强化行政边界地区环境问题协同治理。

  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下列比例要求,根据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数量、检查人员数量、行政区域面积等开展随机抽查。各市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5%。各市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内一般监管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2%。

  《实施细则》明确,要创新企业环境健康体检体系,统筹分析监管对象的环境信用评价、日常守法状况、环境管理要求、环境风险等多项指标,对监管对象进行环境健康体检打分,划分为低、中、高风险等级,在满足重点监管、一般监管比例的前提下,分类设置不同的抽查比例。

  如对低风险监管对象,开展不定向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具备非现场监管条件的,以非现场监管方式为主;对中风险监管对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定向或不定向抽查,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10%,一般应进行现场检查;而对高风险监管对象,则开展定向抽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现场检查。

  “推进差异化监管执法,对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高和涉‘两高’(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的监管对象,应提高抽查比例。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评价好、环境风险较低和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监管对象,应降低抽查比例。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监管对象,减免现场检查,积极推行非现场检查。”张世国强调。

  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检查结果通过什么渠道公开,如何运用,《实施细则》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实施细则》指出,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在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20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等内容,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公开,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年度抽查结果应实现100%公开。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存在问题的监管对象,通过山东省综合执法智慧监管系统企业服务端APP在线上传整改情况,实行在线核查。对于已经上报整改完成的监管对象,每年现场抽查比例不低于5%,发现虚假整改的,取消在线申请整改资格。

  “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发现问题线索移交移送、重点或特殊监管对象名单动态调整、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闭环。”张世国说。

  如何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评?《实施细则》强调,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积极构建和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对忠于职守、履职履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建立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其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应作为评优评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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