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卧底原油宝爆仓群,有投资者打算离婚转移财产,律师告诫不要采取过激行为维权

2020-04-29 2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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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记者卧底原油宝爆仓群,有投资者打算离婚转移财产,律师告诫不要采取过激行为维权

“早知道今天这样,当初还不如去投资P2P。”原油宝投资人王成这样说道。“P2P起码亏的只是本金,也不会让你倒贴啊。”

“三十多万的本金我就认栽不要了,但欠银行的赔款我一分都不想出。”另一名投资人李文如此表示。

《财经》新媒体在多个“中行原油宝维权群”中看到,目前亏损最多的一名投资人,总计损失达到了217万,其中本金110万全部亏光,按规定还倒欠银行107万。

目前,进行“维权”的投资人大概划分为两大阵营。一部分人的诉求是:希望中行按照4月20日晚22点停止交易时11.7美元的价格正常结算产品收益,而不应按照收盘最低价-37.63美元结算。另一部分人的诉求则是:自认倒霉,所有本金可以不要,但欠银行的补偿款部分不想承担。

目前,已有为数不少的投资人正在咨询“集体诉讼”相关事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心莹律师表示,维权最好先收集证据,再向监管部门予以投诉。中央财经大学预防金融犯罪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认为,该案不同于其他贷款类案件,投资者是否会因“还不上”相关赔偿金上央行征信系统,要视双方合同中风险提示的内容来判断。

据《原子智库-腾讯新闻》,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教授陈欣表示,“原油宝”事件提示投资者,境外期货交易的结算和交割规则复杂,若对相关规则了解不足,投资可能遭遇重大风险;银行则面临规避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原则,对客户风险管理不足,做市商角色不明等潜在问题,有待监管层加强对银行类期货产品的关注和监管。

投资者抱团维权:担忧房车被查封,甚至有人想转移财产

为了解中行“原油宝”投资者的相关动态,记者随同其他投资者一同加入了多个相关的全国性“维权群”。

《财经》新媒体通过统计对比发现,进行“维权”的投资人大概划分为两大阵营。一部分人的诉求是:希望中行按照4月20日晚22点停止交易时11.7美元的价格正常结算产品收益,而不应按照收盘最低价-37.63美元结算。另一部分人的诉求则是:自认倒霉,所有本金可以不要,但欠银行的补偿款部分不想承担。

多个“中行原油宝维权群”信息显示,目前亏损最多的一名投资人,总计损失达到了217万,其中本金110万全部亏光,按规定还倒欠银行107万。

面对巨额亏损,大部分投资者的心情显得十分焦虑。有人在群中趁机推销理财产品,被数人怼道:“把他踢出去,我们现在还有心情看这个吗?”还有投资人质疑中行为了平息事态而撤微博热搜,该人士数次发言称:“罗志祥这样的娱乐新闻一直霸占着微博热搜,而原油宝的事情却上不去,这是不是中行在背后搞的鬼?”

一些投资者在群内反映,23日凌晨,中国银行已从相关投资者“原油宝”账户里划转了全部本金和保证金,但暂未划转关联账户资金。另有一些投资者表示:已经接到中行相关人员的电话,对方称让投资者尽快“还钱”。

这些消息很快在群内引起了恐慌。

不少投资人表示,要赶紧把自己在中行甚至其他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都取出来,以防止银行扣款,更有激进的投资人担心名下的房、车被查封,提出要“把房车都过户给子女,然后离婚、净身出户”。

目前,投资人已经开始抱团进行维权,并联系律师咨询集体诉讼相关事宜。也有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公开征集案件信息和相关线索。22日,微博名为“林登万大人”的微博大V发布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银行“原油宝”业务线索征集公告。该公告称: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昊蒙等律师关注到此次原油暴跌导致中国银行原油宝产品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一事,为充分缓解此类矛盾,现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征集案件信息,请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尽快与其联系。

除此之外,《财经》新媒体也加入到了某律师所组建的“中行原油宝维权群”,该律师自称隶属于某全国性律师事务所,正就“原油宝”一案收集相关线索。

24日上午十一时,该律所本安排了“原油宝”专题法律问题解答,征召了部分“原油宝”投资者赴律所进行疑难解答和线索征集。

但午间十二点三十分,召集人突然在群中发布公告称:“因为案件特殊性及关注度,本律师事务所暂时停止受理。不好意思,各位可以另行寻求其他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该律师还进一步解释称:“团队不是能力及意愿问题,是大家都懂的特殊原因,作为全国较为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不便于承办这个案件。”面对投资人质疑“中行是否施压”的声音,该律师并未回复。

面对投资者的“维权”压力,中行方面也有所动作。一张流传于网络的截图显示,疑似中行总行(省行)给各分行下达了“重要安全风险提示”,称“要与客户做好沟通,平息客户不良情绪,防止客户投诉、聚集、拉横幅等影响正常营业秩序的情况发生”,且“各机构网点保安员需全员上岗,按规定着装、持械,密切关注场所秩序情况”。

原油宝此次“穿仓”事件的责任划分,尚需事件的进一步发酵来进行认定。市场上,既有认为投资者应该风险自负,自行承担相关后果的声音;也有人认为银行在风控方面做得不够,应该与投资者风险共但的看法。

陈欣认为,WTI原油交割的规则相对复杂且独特,参与交易的产业投资者或期货公司,相对比较熟悉此类规则,但普通以投机为目标的投资者则较难了解。此次参与“原油宝”交易的投资者,对此次参与的期货投资既不具备专业知识,也没有风险管控意识。

银行方面,银行通过其特殊创新业务,将境外专业投资简化成由理财储户为客群的产品,此举规避了期货投资的适当性原则本意。即使投资者完成了风险测评,其实仍然无法确保风险匹配;另外,中国银行作为产品发行方,对期货市场的风险并未有充分认识。

陈欣建议,银行需要反思自身产品设计缺陷的同时,有必要在交易能力、风控方式等方面提升、适应国际金融市场的复杂性。监管层也应加强对银行类期货产品的关注和监管,落实对金融机构客户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

投资者仍需从此次事件吸取教训,避免直接参与复杂的金融衍生品交易,而是交给更专业的机构投资者,利用其丰富经验和风险管理工具进行投资决策。

律师解读:投资者该如何维权?“还不起”赔偿金是否会被上征信?

对投资者而言,当下应该如何维权?“还不上”赔偿金是否会上央行的征信系统?带着这些疑问,《财经》新媒体采访了相关的法律界人士。

在“维权群”中记者看到,有律师建议,投资者应先打电话或发短信给中行方面,就“不同意合约交割安排”进行报备,很多投资者也听从了律师建议,纷纷效仿。

张心莹律师对《财经》新媒体表示,对于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法律及司法审判原则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金融机构作为卖方,应当审慎、尽职尽责,履行适当性义务。金融机构责任主要体现在将产品推介给风险相匹配的客户,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以及操作合规、符合产品合同约定。

司法实践中,金融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履行是“买者自负”的前提和基础,但投资者作为买方,在收集证据、认定金融机构未尽责或操作违规方面存在难度,因此卖方机构对其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亦承担举证责任。

许浩律师认为,若中国银行在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计和审慎管理义务上存在缺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许浩律师表示,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产品属于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由于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极大,投资者可能巨额亏损,为此银保监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交易暂行办法》”)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该项业务的准入门槛和风控要求作了明确、严格的规定。另外,金融机构的告知说明义务必须达到“综合理性人能够理解的客观标准和金融消费者能够理解的主观标准来确定卖方机构是否已经履行了告知说明义务”。原油宝投资者开户交易时,中行有没有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如果没有,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交易暂行办法》第37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衍生产品交易的规模与类别,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与预警系统,做好充分的流动性安排,确保在市场交易异常情况下,具备足够的履约能力。”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中行设计交易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时,是否存在制度设计缺陷?如果投资者的损失是由制度设计缺陷造成的,中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许浩律师进一步表示,银行从事衍生品业务需要尽到审慎管理的义务。《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规定:当市场出现较大波动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适当提高产品市值重估频率,并及时向客户书面提供市值重估结果;对于自身不具备定价估值能力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向报价方获取关键的估值参数及相关信息,并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可记录的方式向客户书面提供此类信息,以提高衍生产品市值重估的透明度。”那么,在国际原油价格极低且波动巨大时,中行是否采取上述措施也是问题的关键要素之一。

对于投资者的“维权”行为,张心莹律师建议,首先要收集证据。确认购买产品前是否进行了风险评估测试、留存风险评估结果、确认是否收到中行关于产品的说明及产品风险提示;收集原油宝产品说明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产品文件,查看文件中是否载明目前投资者较为关注的交割时间、强制平仓等方面约定,初步判断中行是否存在操作违约行为。

其次,投资者可以向监管机构举报投诉,如监管机构介入,对于查明事实、提供相应证据有所裨益。

另外,投资者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产品合同约定为仲裁,则提起仲裁),但建议掌握一定证据后再行起诉。

最后,张心莹律师劝诫广大投资者,不建议采取影响自身安全的极端方式。

许浩律师表示,面对专业金融机构,投资者面临举证困难等问题。当前对于投资者来说,建议先向银监部门投诉,由相关银监部门进行调查,如果有了初步证据再去法院起诉,这样对投资者而言,是比较低成本的维权方案。

此前,券商中国记者询问中行APP在线客服“倒欠”银行钱是否需要补齐时,被客服告知,这将被视为欠款,银行有权向人民银行申请将欠款记录纳入其征信。

张心莹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征信是针对欠付贷款的借款人的措施,此次情况较为特殊,还需结合产品协议判断。如中行进行申请且央行确纳入征信的,投资者可向人民银行提出异议,申请撤销。

许浩律师认为,该案不同于其他贷款类案件,具体要看投资者和银行间的合同约定内容。一般情况下,按照银行的内部规定,这笔钱是要被追讨的。是否会上央行的征信系统,具体要参考投资者与银行合同中风险提示的内容。

复盘:原油期货历史首次收于负值,中行原油宝“穿仓”

4月20日,美国5月WTI原油期货盘中重挫至最低-40.32美元/桶,最终收报-37.63美元/桶,为历史上首次收于负值。

受此影响,通过中行“原油宝”产品而做多原油期货的投资者,已全部爆仓。不少微博网友爆料,称已收到银行短信,不仅所有投资额都打了水漂,还被要求“倒赔银行3倍保证金”。

中国银行官网显示,原油宝是指中国银行面向个人客户发行的挂钩境内外原油期货合约的交易产品。值得注意的是,原油宝本身不具备杠杆属性。中国银行亦曾强调:“原油宝采用保证金交易形式,暂不提供杠杆,可以进行多空操作。”

然而,在油价已跌至负值的“超常规非正常”情况下,即便没有杠杆效应,投资者也会出现“爆仓”,需要向经纪机构追加“保证金”,也就是本金全部损失后,可能还得倒贴。

图/原油宝产品介绍

不过,虽然5月原油期货在4月20日最终结算价是-37.63美元/桶,但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产品却是在4月20日22点转仓。而根据投资者向《财经》新媒体所出示的短信,中行以-37.63美元,即WTI原油期货收盘价进行了结算。

4月22日,中国银行也发布公开回应证实了-37.63美元/桶的结算价格。公告称,经审慎确认,美国时间4月20日,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CME官方结算价-37.63美元/桶为有效价格。中行同时表示,原油宝产品将于4月22日起暂停开新仓。

此言一出,引发轩然大波。不少投资人纷纷质疑,是中行未能及时“转期、平仓”,给投资者造成了如此巨大的损失。

目前我国各大银行平台所开设的所谓“现货原油交易”,实际上是紧跟国际期货价格的“纸原油”产品,并非实物交易。为了防范合约最后一个交易日发生的非理性波动风险,各大银行平台大多将“纸期货”的交易日期设置在国际期货合约到期前的一周或10天左右。

在这次“原油危机”中,工行、建行、民生等银行都早在一周前就为客户完成了移仓,使其投资者躲过了“爆仓”之危。

而中行未能及时移仓,甚至还在当晚冻结了交易。有投资者告诉《财经》新媒体:20号当天自己本想平仓,但从晚上22时到凌晨2时30分,都无法进行交易。他同时质疑:“按照规定,当保证金亏到低于20%应自动斩仓,怎么现在不只没有平仓,反而要赔钱?”

部分投资者与银行客服的对话截图也显示,银行客服确实有回复称:“正常情况下,当保证金低于20%时,将自动强制平仓。”

面对一片质疑声,中行于22日晚间发布《关于原油宝业务情况的说明》,全文如下:

一、关于原油宝产品

中行于2018年1月开办“原油宝”产品,为境内个人客户提供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的交易服务,客户自主进行交易决策。其中,美国原油品种挂钩CME的WTI原油期货首行合约。个人客户办理“原油宝”需提交100%保证金,不允许杠杆交易。

二、关于原油宝产品到期处理

原油宝产品挂钩境外原油期货,类似期货交易的操作,按照协议约定,合约到期时会在合约到期处理日,依照客户事先指定的方式,进行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其中,移仓是指平仓客户持有的全部当期合约,同时开仓下期合约;轧差是指仅平仓客户持有的全部当期合约。

三、关于结算价

按照协议约定,在进行上述第2条所提“移仓和轧差”操作时,合约结算价由中行公布,参考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相应期货合约当日结算价。期货交易所按照北京时间凌晨2点28分至2点30分的均价计算当日结算价。

四、关于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处理

根据协议约定并提前公告,4月20日为原油宝美国原油5月合约当月的最后交易日,交易截止时间为北京时间22点。北京时间4月21日凌晨WTI原油期货5月合约价格急剧下挫,下跌至史无前例的最低-40美元附近。当日公布的结算价为-37.63美元,出现了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WTI原油期货合约上市以来第一个负值结算价。

为排除当日结算价为负值是由于交易所系统故障等非正常原因造成错价的情况,中行积极与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及市场参与者联系求证,因此暂停挂钩美油合约的原油宝产品交易一天,未影响客户权益。

目前,主要参与者仍将根据交易所规则参考该结算价进行结算。我们已依据事先约定完成5月合约的到期处理。

五、关于强制平仓

对于原油宝产品,市场价格不为负值时,多头头寸不会触发强制平仓。对于已确定进入移仓或到期轧差处理的,将按结算价为客户完成到期处理,不再盯市、强平。

(文中王成、李文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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